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