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报废摩托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报废汽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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