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等产生的再生油及其他产品用于食品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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