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害化处理,并处禽类每只二百元、畜类每头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