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