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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