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优先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其他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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