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示范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等,并逐年提高用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比例。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项目建设,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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