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禁止雨水回用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和地下水等自备供水管道系统相接。雨水回用管道及出水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