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者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者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