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场所不得进行雨水入渗利用,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建设:
(一)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二)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三)岩石等不利于雨水下渗的地质场所;
(四)可能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污染的工业项目以及对地质条件要求较高的其他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二)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三)岩石等不利于雨水下渗的地质场所;
(四)可能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污染的工业项目以及对地质条件要求较高的其他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