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六条 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恢复和保持河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城市水系项目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协调、统一验收。
城区渠道水系建设应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设施,湿塘、雨水湿地的布局、调蓄水位等应当与城市水系相衔接。
规划建设渠道等新的水体或者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当与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应当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城市水系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净化径流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的水系入口、经过或者穿越水系的城市道路的排水口相衔接。
城区渠道水系建设应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设施,湿塘、雨水湿地的布局、调蓄水位等应当与城市水系相衔接。
规划建设渠道等新的水体或者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当与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应当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城市水系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净化径流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的水系入口、经过或者穿越水系的城市道路的排水口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