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当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新建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应当采用透水铺装,小区绿地和景观水体应当规划建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地等集雨型绿地,并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