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市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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