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负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