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及用水定额,建立对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的能耗、水耗、碳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能耗、水耗重点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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