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景观照明及新建、改建公共机构的照明应当采购使用高效节能或者新能源灯具。
鼓励城市道路交通标志采购使用太阳能、夜光材料等节能技术。
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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