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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