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用能、用水、用油等主要支出的定额指标和支出标准,建立政府机构节能节水的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