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标准,严格外墙保温、中空玻璃、太阳能热水模块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支持成品住宅的开发建设,逐步取消毛坯房,鼓励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节能和环保验收。
支持成品住宅的开发建设,逐步取消毛坯房,鼓励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节能和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