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交通,鼓励公众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出行,将公共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改善换乘条件,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充电、加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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