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推进耕地集约利用,建立循环农业示范基地,推广节水、节肥、节药和农业机械节能等技术,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业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化物投入,发展生态农业。
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
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