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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