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