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条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