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条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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