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八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推进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支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促进废弃物交换以及资源循环再生和综合利用。
支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促进废弃物交换以及资源循环再生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