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六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城市道路、车站、公园、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车站、公园、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