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和单独分类收运、密闭运输、集中处置体系,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生物柴油和制作肥料等,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等产生的再生油及其他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等产生的再生油及其他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