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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