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