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九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在商场、社区、学校等设置废弃电池、节能灯管回收网点,通过以旧换新、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废弃电池、节能灯管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