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将节能服务产业纳入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促进生态环保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