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节能减排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管网设施。节水设施和回收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新建、改建项目优先使用中水。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企业应当使用中水。
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可以采取集中连片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
鼓励新建、改建项目优先使用中水。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企业应当使用中水。
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可以采取集中连片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