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资源生态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支持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地膜。
支持沼气、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原有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畜禽养殖区应当限期补建。
禁止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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