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资源再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互利共生的循环产业生态网,引导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内企业采用废弃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手段,重点完善清洁能源与新材料、绿色食品、镁精深加工等行业产业并形成生态工业链条,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应当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资源占用减量化、洁净排放或者零排放。
企业应当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资源占用减量化、洁净排放或者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