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对县(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