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委托、指定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综合性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