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编制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