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意识,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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