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对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