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及其他城镇废弃物回收处理及再利用规划;再生水利用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规划;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