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公益广告,加强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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