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