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指为实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而从事的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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