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指为实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发展而从事的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