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