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集雨型绿地;人行道和地面停车场应当使用透水铺装;城市广场应当采用下沉式布局,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等,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功能。
道路绿化带、下凹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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