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再生产品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环保消费,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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