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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