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