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随处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四)不踩踏、损毁草坪和绿地;
(五)不违反规定搭建和晾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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