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二)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一)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二)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