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文明用餐,反对浪费;
(四)分类投放垃圾;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